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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3號原 告 陳良士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宛霖律師被 告 陳雲美

顏有成

顏羿潔顏志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原告所主張原告對訴外人陳吳勤、楊陳慧珍、陳克利、陳幸傑、林柏勳、林柏宇等人(下合稱陳吳勤等人)之債權,及陳朝仁或陳吳勤仁等人對被告之租金或不當得利債權,涉及陳朝仁之遺產範圍(消極財產即遺產債務、積極財產),以及陳吳勤等人因限定繼承以清償陳朝仁之遺產債務之財產範圍等事項之認定,尚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民國115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