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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6號反 訴原告即 被 告 心情故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三文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許明珠、林秀珍、方秀萍、何雪玉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許明珠、林秀珍、方秀萍、何雪玉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5,640元,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42,560元(計算式:35,640元+35,640元+35,640元+35,640元=142,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尚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