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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1號上 訴 人 楊宸瑞(原名:楊漢威)被 上訴人 李立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日期誤載為114年10月22日,應以本院收狀之115年1月22日為上訴日),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萬5,000元(計算式:127萬4,200元-55萬9,200元=7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