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0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嚴涵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宗憲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4,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