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黃清輝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被 告 黃冠偉訴訟代理人 李价紜被 告 黃仙在法定代理人 黃一茂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被 告 陳文生
陳文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吳佳融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古晏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定民國115年2月11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