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46號原 告 趙小瑩
劉晉丞劉芳妤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被 告 林芳竹訴訟代理人 曾雋行律師
陳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4月22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