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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同安宮法定代理人 許瑞林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正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盛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成立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