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67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45,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