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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06號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

其上訴利益,亦應以原告因分配表變更得受分配之利益為標準,依原告或被告上訴聲明之範圍計算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聲明之範圍,因分配表變更得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6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