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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1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陳亮妤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意祥律師

黃鼎軒律師蘇聰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