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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閔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義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9,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