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48號原 告 王坤楓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被 告 黃胡清春法定代理人 黃宏民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5年11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原告應提出原證4至原證6之原本到場,以查明其形式真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