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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87號原 告 朱松發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康琪靈律師被 告 陳彥睿

王姿婷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康進益律師經律師懲戒委員會以113年度律懲字第8號、113年度律懲字第19號、113年度律懲字第20號決議停止執行職務2月,期間自114年12月9日至115年2月8日止,則康進益律師於114年12月11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出庭執行律師職務,已屬違反上揭停止執行職務期間內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之行為,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