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黃天財
李文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被 告 宋進隆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複 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定民國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8月1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