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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15號原 告 江玉枝被 告 蔡奕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本院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通知未經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分整,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