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愷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鴻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1,324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及房屋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36 389㎡×13,800元/㎡×6/36=894,7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 190㎡×13,800元/㎡=2,622,0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1 190㎡×13,800元/㎡=2,622,000元 4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4/48 424.58㎡×13,800元/㎡×4/48=488,267元 5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4/48 146.52㎡×13,800元/㎡×4/48=168,498元 6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4/48 0.66㎡×13,800元/㎡×4/48=759元 7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 1/1 35,100元 合計 6,831,3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