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子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桂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繕本1份),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