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吳瓊城被 告 方陣聯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伯倫被 告 林俞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方陣聯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陣公司)邀同被告朱伯倫、林俞妏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2筆各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及2,000,000元,約定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按原告6~9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2%計息(現為3.445%),並約定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應按該借款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另應就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以遲延利息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則就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遲延利息之20%計付違約金。而方陣公司屆期未能償付本息,尚積欠本金合計8,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朱伯倫、林俞妏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方陣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50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
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申保人借款查詢資料、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資料、定存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53頁),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之規定,均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方陣公司向原告借款,然屆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尚積欠本金合計8,50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朱伯倫、林俞妏為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8,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2,354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限及 最後還款日 利息計算期間 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及利率 1 8,000,000元 6,800,000元 借款期間: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 最後還款日:114年3月29日 自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4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3445%;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0.689%計算之違約金 2 2,000,000元 1,700,000元 借款期間: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 最後還款日:114年3月29日 自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4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3445%;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0.689%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0,000,000元 8,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