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芳瑞律師即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陳任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