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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武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賓達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9,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7,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