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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冠伶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琳法定代理人 陳嘉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65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6,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