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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8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538,666元(519,313元×2+326,909元×3+519,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