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 告 張喬菱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被 告 林昭柏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複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10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