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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美歐亞七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MARZIO KEILING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肯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毓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