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4號原 告 張雅琦被 告 郭郁芳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4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請求逾新臺幣162,730元暨遲延利息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1,330元,其中關於車禍物品毀損81,500元及車輛毀損22,600元,共104,100元,乃因車禍所生人身以外之財產損害,非屬前開刑事判決所認定被告犯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是原告請求上開財產權所受損害10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起訴請求逾167,230元暨遲延利息部分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