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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5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劉雲湘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邱詠翔間因本院113年度岡簡字第6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7,89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李俊霖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