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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王慧雯被 上訴人 楊正收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具狀對本院旗山簡易庭114年12月9日所為113年度旗簡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記載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記載上訴理由,自應依法補正,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王碩禧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