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黃梓驊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陳渝琪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楊佳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