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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32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鐘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鐘惠美於 93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2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267元整未為清償(含

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1,617元自102年1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