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債 權 人 郭美伶債 務 人 姜太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有借貸契約書暨收據1份附卷可稽,依借貸債權債務關係,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給付債權人900,00元、及按年息3%計算利息、及按遲延利息16%計算利息、及按月息3%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等語。惟依該借貸契約書暨借據第一點約定,利率年息3%,遲延利息年息16%,懲罰性違約金月息3%,及第三點約定,借貸期間為期三個月...借款期限自甲方交付現金或銀行本行支票予乙方或以匯款轉帳方式匯款予乙方之日起算..(兩造於民國113年5月2日簽訂借貸契約書),故於借款期間約定利息按年息3%計算,而於借款期限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約定遲延利息為年息16%,債權人就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