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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債 權 人 戴舜川債 務 人 沈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懲罰性違約金以本金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