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6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蕭佳榮
蕭永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佳榮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蕭永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9萬9,76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3年06月0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3年08月29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三)、詎債務人蕭佳榮自民國114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3,29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蕭永修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294元 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23294元 自民國115年0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294元 自民國11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