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債 權 人 高雄市彌陀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莊添壽債 務 人 張智遠
張文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6,654元 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639% 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左列利率之3.639%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