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462號債 權 人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債 務 人 葉恩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貳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㈤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之因實行抵押權所代墊之相關費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清字第192054號裁判費、不動產鑑定費、地政規費等各為新臺幣19,135元、2,000元、5,590元、11,545元部分,應係屬債權人實行強制執行程序所支出之費用,債權人應另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確定執行費用以為請求,無從以支付命令確認該部分金額。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