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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9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債 務 人 傅心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㈡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五點四一之計算之利息,暨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㈢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五點八六之計算之利息,暨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