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078號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黃世祿代 理 人 洪怡萍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簡沛芸、葉信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簡沛芸、葉信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對債務人張簡沛芸、葉信荃之請求順序為何?原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據聲請狀所附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所載,借款人為張簡沛芸,葉信荃僅為一般保證人,並非共同借款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