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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進興代 理 人 陳小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世偉即佑新車體鍍膜包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世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明債務人陳世偉之身分證字號,若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三、請釋明債務人佑新車體鍍膜包膜之商號組織型態究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到院;倘係獨資,請具狀將債務人部分改列為「 ○○○即佑新車體鍍膜包膜」。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