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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進興代 理 人 陳小柔債 務 人 陳世偉即佑新車體鍍膜包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545,863元 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0.172%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0.344%計算之違約金。 2 329,540元 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3.6399%,逾期超過6個月按3.9708%計算利息。 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3.6399%加計一成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3.9708%加二成計收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