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85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潘玟翰
潘俊憲
一、債務人潘玟翰、潘俊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玟翰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潘俊憲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0,000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民國108年至民國109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2筆,共計新臺幣63,32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1年(在職專班無1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24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玟翰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3,2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潘俊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63,278元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7月16日止 1.775% 115年2月2日起至115年7月16日止 0.1775% 11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5年7月17日起至115年8月1日止 0.2775% 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