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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20號債 權 人 吳素真債 務 人 邱議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據以請求之債權證明文件為發票日114年5月3日、未載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201,572元、票據號碼384401之本票1紙,惟債權人請求於該本票發票日前起算利息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