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債 權 人 高雄市內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輝煌代 理 人 吳政諺債 務 人 林見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 息) 1 342,407元 115年6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17日止 3.6399% 115年6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17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6399% 115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5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970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