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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91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施柏漢

陳雅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壹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施柏漢即施寶來邀同債務人陳雅媚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63,10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施柏漢即施寶來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雅媚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63,103元 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