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吳素珠上列聲請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同意書上應載明清算人願就任
之意思、就任日期、清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
㈡社團法人高雄市終生教育協會全體會員名冊。
㈢清算人就任後,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
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
㈣請提出台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倘台端補正之前開文件為影本,請加蓋章協會及清算人印章後再提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