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朱瑋智上列聲請人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民國115年5月2日同意台端為該公司清算人之董事會議事錄,及同年6月8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經全體股東承認之董事會議事錄,均未經單一外國股東英屬維京群島商匯勝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用印,應提出同意台端為清算人,及台端就任清算人後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單一外國股東英屬維京群島商匯勝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到院。
二、承上,若上開證明文件為國外作成者,請提出於國外做成文件經駐外單位公證認證等之相關資料。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