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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聲 請 人 李彩鳳上列聲請人李彩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股票發行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股務代理人所發給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9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