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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1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1676號異 議 人即 關係人 徐銘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慶富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2項、1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係其受詐欺被迫配合辦理貸款及不動產抵押,非真實之意思表示。詐欺案已由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偵辦中,若於實體爭議未釐清前即拍賣如附表之不動產,將使其失去唯一居住處所,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為此對債權人聲請執行如附表之不動產聲明異議,請求停止及撤銷本件強制執程序云云。

三、經查,異議人於民國113年7月3日簽發到期日為114年6月9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本票向債權人借款,並於113年7月8日以原為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該債務,其後於113年10月28日將如附表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本案債務人林慶富。債權人於票據屆期向異議人為付款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有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748號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6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異議人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等影本及岡山地政事務所115年2月10日函所附土地建物登記通知清單在卷可稽。是債權人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其取得執行名義,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拍賣登記於本案債務人林慶富名下如附表之不動產,經核並無違誤。異議人聲明其係受詐欺為貸款及抵押設定,涉及債權及抵押權是否存在之實體事項,非執行法院所得審認。異議人如認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依首揭規定應提起異議之訴,或依其主張提出相對應之訴訟,並向民事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基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5年司執字011676號 財產所有人:林慶富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岡山區 大仁 1298-3 86 全部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458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1樓層: 50.49 2樓層: 50.49 3樓層: 50.49 防空避難室: 16.32 屋頂突出物: 4.06 合計: 171.85 全部 2 421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 同上建物之未保存登記部份 1樓層: 23.97 2樓層: 1.22 3樓層: 1.22 合計: 26.41 陽台10.39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