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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287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陳侑成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竹川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3年11月28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