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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4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4935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思均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車輛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一輛,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移轉管轄狀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