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0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0436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陳麗智債 務 人 王靜慧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債權,惟該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竹市,此有債務人集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