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6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6445號債 權 人 宏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琳慧債 務 人 SILVI AGUSTIN 古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居雲林縣○○鄉○○○路000巷0弄00號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雇主顏翊哲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之住所地設於雲林縣林內鄉,此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函文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24